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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回避的,则依法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且当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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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回避的,则依法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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