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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

2025-02-07
一、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选择监视居住场所时,应确保其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 首先,考虑选择较为偏静的临时性居所。这些场所应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消除周边及居所内的一切安全隐患。 其次,根据需要积极协同当地政府,争取建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固定监视居住场所。该场所应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确保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需要。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在满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这种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一种补充办法,以便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时执行监视居住。 2.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但住处可能影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可能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被监视居住人可以寻求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的救济。 折抵刑期是一种可行的救济方法,但现有的法律尚未将此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折抵刑期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通过了解上述法律知识,相信您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在哪里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问题可能随时发生。因此,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同时,我们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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