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通知要求,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内共享二轮车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根据职能承担监管责任。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运营企业、运营车辆、运维服务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取得共享二轮车运营资质和
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和配备相应管护人员,并与城管部门签订投放运营管理协议。要综合考虑城区发展规划、人口分布、道路交通状况和城市公共空间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投放数量。要对用户进行
实名制注册登记,提供免押金方式租赁服务,并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其中共享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服务)。要引导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参与共享二轮车的维护管理,努力形成共治共享、共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共享二轮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赣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共享二轮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共享二轮车管理,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共享二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职能部门监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内共享二轮车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根据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共享二轮车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属地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引导车辆停放规范,促进共享二轮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城管部门要确定城区共享二轮车投放总量,通过招标将运营资格授予
中标企业,实行合同管理,主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招标工作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其它县(市、区)由属地城管部门组织实施。要科学制定共享二轮车管理考核办法,并根据管理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数量。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调解决共享二轮车发展中的问题,并指导做好共享二轮车停放点的施划,督促共享二轮车企业将相关数据接入数字城管系统。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盗窃、损毁共享二轮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好共享二轮车平台网络安全监管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国标的共享二轮车依法进行登记上牌,引导车辆安全骑行。
(四)发改部门要将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推送的企业或用户行政处罚信息,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赣州)”上公示。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共享二轮车经营行为管理,积极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出台共享二轮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七)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交通网络,在城市规划中落实共享二轮车交通网络专项规划。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共享二轮车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物业小区加强对共享二轮车的管理。
(九)
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共享二轮车电池集中充电
消防安全执法监督检查。金融、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共享二轮车管理工作。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强化运营企业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取得共享二轮车运营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和配备相应管护人员,并与城管部门签订投放运营管理协议。要建立具备车辆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运营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与使用要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信息系统必须接入赣州市一体化数字城管平台,全面开放车辆编号、投放数量、信用评价等数据,并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电子围栏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保障、车辆运维、停放管理、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紧急情况处理、故障车辆回收及快速处置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二)强化运营车辆管理。运营企业要综合考虑城区发展规划、人口分布、道路交通状况和城市公共空间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投放数量。投放运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强制标准,并配备智能安全头盔、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等设备;要严格实行车辆更新、登记、报废制度,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更换车辆要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原车辆收回后按“退一补一”原则及时投放;要合理设置明确可停和禁停区域,并充分运用好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
(三)强化运维服务管理。运营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车辆路面整理人员,定期对投放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车身整洁,不违规设置广告;必须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量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车辆调度人员和调度车辆,按车辆投放数量与配备仓库面积配比不低于八十比一配备仓库;充电设备、配电箱、充电器等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厂房要配备烟雾
报警、灭火器等相关消防报警和应急设备,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提供免押金方式租赁服务,并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其中共享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服务);运营企业要加大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力度,并对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充值余额,收回投放运营的全部车辆,并将维持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无偿移交城管部门管理。三、引导社会共治
1.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参与共享二轮车的维护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共享二轮车运营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
2.用户使用共享二轮车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和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禁止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或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绿地等
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3.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要爱护共享二轮车及其停放设施,禁止擅自占用、占有车辆、故意损毁车辆及其停放设施等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落实职责,加强沟通配合,认真做好共享二轮车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企业考核等工作,努力形成共治共享、共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共享二轮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