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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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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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