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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要求规定下列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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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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