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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当伤者定残日早于医疗机构出具误工证明期间最后一日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予以支持。伤者在事故中受伤致残,往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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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
如果肇事者提交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单位正常发放受害人的工资,就可以不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因为受害人没有因为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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