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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有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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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 1、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2、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3、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不大,依现行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所谓的技术文书,不能提出正式行政复议。实际上这是不合理之不公平的,因为依道交法及相法律规定,处理路面上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的法定权利,其他部门无法上路处理的,本身就是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实际上是剥夺当事人法律救济权。最近也有所松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道路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可不采信。
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复议之后便无其它救济措施。所以现阶段没有办法可以更改事故认定了。但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事故认定书是作为一份证据来使用的,法院可以对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只不过这样做存在很大难度。建议,不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让对方向法院起诉,在审理阶段再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另外,保险公司可赔偿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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