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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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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出具量刑建议书,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且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就不需要出具量刑建议书。
刑事案件: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量刑书什么时候交法院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
1、量刑建议一般写在起诉书中,起诉时提出来。 2、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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