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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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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背景下,保险公司开发出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这种产品名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保;在诉讼过程中,如被保险人,即诉讼保全申请人因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保监会云南监
如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担保,那么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担保业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保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是“担保”,提供保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则存疑。《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前述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完全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的描述,并且目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均经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应当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属于保险范畴的。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参考以下内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 1、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 2、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 3、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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