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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车辆的进出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确定,如《永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城镇社区关于对入永(返城)人员实施防疫接管...
合法的,视情况而定。在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物业公司、居委会以及村委会擅自升级防控措施,剥夺所有人员应有的基本权利。在特定的疫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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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锁管理则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该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决定并不构成对公民行动自由权的侵害,是合法的。 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么此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该小区进行封闭管理。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因为其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同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决定》强调,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同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决定》还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责任,北京市各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以及个人需履行的疫情防控法定义务。《决定》还强调,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等情况的,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是合法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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