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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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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附单据张元;后续治疗费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治疗费(挂号+医药+检查+诊疗+住院+其他)+康复费(物理疗法+功能康复+语言治疗) 2、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有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收入 (2)无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近3年平均收入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务工时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收入 3、护理费:护理时间×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住院天,每天元,计元(按照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凭票据实,附单据张元 5、伙食费:30元/人/天×人数×住院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每天合理的伙食费×就医天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伙食补助费(单位:省内30,省外50 6、住宿费:元/人/天×人数×住宿时间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湘财行[2007]10号)伙食补助费(单位:省内100,省外150 7、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到60%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5年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项目有:日常生活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特殊器具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用具费用元,安装及更换费用元。 10、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小于等于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死亡赔偿金: 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一级大约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当事人若遭受了人身损害,则行为人应当对其进行的赔偿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A、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D、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A、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F、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1、残疾赔偿金(A、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C、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A、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B、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A、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B、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 (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前款规定办) 3、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A、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参照一般伤害赔偿标准)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11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扶慰金,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6年,残疾的,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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