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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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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要求政府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公众只有获得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和监督等其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规定。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1、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3、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4、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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