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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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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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