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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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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后,不能一味的只去关注工伤认定的结论,国家明确要求工伤认定部门,必须要标注清楚不服工伤认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所以,在工伤认定结论书中就写清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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