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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犯人,在监狱里表现好或者有立功的,是可以减刑的,除非法院在判决时,同时判决限制减刑。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
故意杀人罪的犯人,在监狱里表现好或者有立功的,是可以减刑的,除非法院在判决时,同时判决限制减刑。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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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想减刑的,在刑罚执行期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延伸】 问: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多少? 答:《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故意杀人罪的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正当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罪当处死。如果所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当时不是非杀不可的。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民愤不是极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对较轻的主犯;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显过失,而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的等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必须满2年才能减刑,在2年期满以后减刑,并不局限于期满的当天减刑。在2年期满以后的一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死缓执行的罪裁定减刑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协助政府破获重大案件,消灭灾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凶等破坏活动,对国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贡献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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