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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工伤认定工伤需要什么证据

2021-11-21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应收集以下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支付记录、员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证明职位身份的证件。 员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各种带有员工名称的用人单位文件。比如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介绍信,签到表等。 员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签收快递。 构成工伤的证据;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3、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共负担伤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疗机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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