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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组成,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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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有加害行为,任何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有关,即民事损害事实都是由特定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无加害行为,无法发生损害。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没有任何替代关系。这个行为人当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即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被连接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不仅可以由共同故意构成,还可以由共同过失构成。(3)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所谓结果的相同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造成的相同后果。(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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