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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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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是可以强拆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首先应该由规划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如果在60天之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以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规划部门就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政府可以责令相关部门,一般是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在强拆之前,由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当事人作动员工作,谈话并制作笔录;并向当事人发出强拆通知并进行公告,如果在这个程序中自己拆了,也就不存在强制拆除程序。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拆除的,可以强拆。但是不能在节假日、晚上等非工作时间内强拆。需要补充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确认违章建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拆迁违法建筑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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