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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和区、县、XX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又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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