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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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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即贞操权,也就是俗称的性骚扰)。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利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交通肇事伤残精神赔偿的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全部给付,另一种是每年给付相当的金额,也称年金制。笔者认为一次全部给付较为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给付过程有时延续十几年之久,在这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丧失收入来源或死亡而又无遗产时,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加害人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其拒绝继续履行给付的,受害人还要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请执行,颇费周折。而且若受害人为死亡者的近亲属时,受害人在支付期间死亡,而又无继承人的情形下,实际上加害人就不会给付余下的抚慰金,起不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所以,虽然年金制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减少其支付的困难,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采用一次全部给付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一次性支付还可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了可让与性和可继承性。当然,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如果赔偿数额非常巨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又很差时,可酌情将付款期限适当延长,分为二次或三次支付。如果受害人同意每年支付相当数额的,法官也可判决采用年金制。当然,此情形下为了避免由于加害人的原因,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可以责令以多次支付赔偿的责任人提供一定保值的财产担保或提供具有良好的资信人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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