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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请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照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浅色背景);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5、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6、就业或投资经商证明。 居住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交报辖区派出所; 3、市公安局审核后,对符合申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4、办理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费用:个人无需支付费用。
必须依程序来办理、居住证办理时限(必须依《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居住满半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办理时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15日内就能办好,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办理时间会延长,延长时间不会超过30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第五、六款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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