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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资料垫资和利息的区别

2021-11-17
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融资行为纳入其中,进一步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预付款是承包商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商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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