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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按照一下步骤:第一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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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税率为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为60%。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如何征收?按照一下步骤:第一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第二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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