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受到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吸食毒品的;(三)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工作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育和教育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3人已浏览
642人已浏览
1,526人已浏览
1,0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