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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缺乏法律界定1:探讨解决途径

2024-12-01
根据《直销管理法》关于传销认定的文件,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网络传销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对传销的描述,包括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并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先加入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从他们交纳费用中获利,收益数额由加入者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的费用,而并非真正来自商品营销利润;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尽管国家对传销有明确的说法,但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给了传销公司钻空子的机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运武教授指出,“立法打击网络传销刻不容缓,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很难保障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地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打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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