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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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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人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生活当中,向你所反映的这种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父母出资金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可能不会考虑到子女的婚姻解体情况,按照习惯也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金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也不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 这样的规定,也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所以谢某并不能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无权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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