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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是: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应当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如果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则应当...
1、应当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应当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等,如果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则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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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条件有: 1、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在法院手里破产前产生,并且必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四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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