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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目前是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的期限的,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示不超过8个月零7天的。...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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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行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去》第16条规定,依法将违反冶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内的拘留所。对于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合并处罚被罚人不能超过20天。 2、司法拘留;依据《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3、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之后,在拘留的时间内,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案件情况的,而犯罪嫌疑人又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公安机关认为还需要进行拘留的,需要在拘留3日以内,就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一些特殊的窦件或者是窦情比价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并批准将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延长至1到4天。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可以申请并批准将拘留的时间延长至30天。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作出决定执行刑拘时开始计算,严格来说,问询调查时间(没有作决执行拘留时间)不计算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但一般是只要被公安机关控制剥夺其行动自由开始就计入了刑拘时间(因为这个时间一般较短)。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四日;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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