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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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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范围,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通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单一的财产权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体现财产权利法益,也就无法以财产权利指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的认定。受缺乏法益指导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没能厘清本罪所利用的“职务”的实质内涵与外延,造成不当限缩和恣意扩张“职务”的范围,进而导致职务侵占罪的不当出罪和入罪两个方向的误判。本文对此予以澄清,并尝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作契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读。
侵占罪的认定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等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满足以上情形即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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