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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一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二是被处管制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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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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