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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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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主观恶性”等不同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符合现实打击犯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诉讼激增的现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适用标准,有效解决有关法律适用的有关争议问题。但是长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凭借刑法的威慑力,承担着有效解决和减少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发生的重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家庭住址信息等、银行卡号、消费记录、通话清单、个人征信报告、支付宝账户信息、手机号码定位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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