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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 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xxxxx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 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3220040298 xxxxx注册号322010014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x),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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