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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非房东所有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1、租赁房屋非房东所有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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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非房东所有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非房东所有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该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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