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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要求分割遗产,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有继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成事实支持关系:...
继女是否可以分遗产,取决于继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继子与继子之间形成赡养关系的,继子与继子之间是法律制作血亲,与自然血亲父母的孩子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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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继子女有权继承遗产,但是需要满足条件,即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条件下,成年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只有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才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两位再婚老人先后去世,男方的两个子女将继母的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继母所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日前,天津市大港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纠纷案。 据了解,李某与陈某于1987年再婚。当时李某两个子女与陈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住陈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后分两次付款于1997年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陈某所有。李某与陈某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过世。2005年陈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陈某三个女儿辩称,该房屋是1982年企业分配给她们亲生父母的房屋,系母亲个人的遗产。法庭上,三个女儿表示,她们应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请。 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陈某去世,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陈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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