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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
不值得信赖的自然人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法院应当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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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应征记录应保存5年是从不良行为和事件结束之日起5年,法院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的信息被删除后5年。
不值得信赖的人员一般不会自动解除,除非所有不值得信赖的人员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可信人员的相关信息将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效期限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名单是没有有效期的,也就是说会一直存在,只有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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