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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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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就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程序如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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