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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要由公司承担。如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
除相对人对此情形明确知道外,合同有效。如相对人明确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书可撤销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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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不一定无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有效。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但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大致区分两种情况,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种情况,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因此,当相对人为善意,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学理上的表见代理,故签订合同有效。 其次,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故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非“善意”时,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代理一章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后,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二是合同效力待定: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取决于公司是否追认,此时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予追认,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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