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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认可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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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实践中,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递交再审申请书和原审的证据材料,如果有新证据,一并提交。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去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申请再审。 5 如果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去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民事抗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则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民事抗诉。 6 实践中,可以去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去申请抗诉,由案管部门受理后转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当然,也可以去与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去申请抗诉,一般上级检察院也会把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话,法院一般也会再审。 7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后才能去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民事抗诉。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所以,你应该支付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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