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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1、办理核名。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立即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安排工作人员核实申请材料后...
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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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成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总公司拨款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二,拿到执照后,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公章;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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