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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口头批捕是不合法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签发批捕决定书。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
检察院口头批捕是不合法的程序。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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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能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法律上检察院批捕决定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检察院下批捕文的时间是在收到了公安部门逮捕罪犯请求的一周内。而设定这个时间段也是因为检察院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并经历各种形式的调查并确定对方是不是需要逮捕,而检察院的谨慎考虑也必须严格限制在七天而不能以调查为借口一直拖延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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