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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
1、反不正当竞争立案,报案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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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所以,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较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20多年,直至2017年才首次修订。事实上,无论是第一次立法还是这次修改,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样的法律,它的目的和目的是什么,它的地位和功能是什么,它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在法律界和实践部门都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对于这些不同的观点和理解,新法的颁布不会起到最终的作用,争论会长期存在和持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实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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