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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法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执行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研究后,实施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盗窃...
这是最新的甘肃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自己看看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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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1)抢劫一次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犯罪人实施盗窃、欺诈、抢劫,未达到大,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犯罪证明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抢劫定罪处罚,可以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大标准的;②入户或者盗窃、诈骗、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者威胁凶器;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入户抢劫;②抢劫公共交通工具;③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④抢劫三次或者抢劫金额达到巨大起点的;⑤抢劫造成重伤,无残疾;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基准刑可以根据抢劫金额和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3)抢劫财产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加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抢劫财产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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