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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参照本条例制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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