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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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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明显、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有关负责人今天(22日)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备受关注的新增“刑事和解程序”有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在正在苏州举办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介绍,有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面向全国法院、中央政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公开征求意见,除了专家论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的反馈意见。黄应生:我们估计司法解释在12月份出台,那么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专门有一章规定是和解程序的,总共有11条。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黄应生: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坦白,还包括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这四个情节我们就认为,如果把从宽理解为从轻,可能还不够。因此我们就规定这个“从宽”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甚至包括“免除处罚”。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虽然大家有时感觉刑事案件离我们很远,但是其实它就在大家周围,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我们百利而无一害,它可以警醒我们的同时也让我们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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