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制度

2022-03-06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以下制度: (1)回避制度。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 (2)合议制度。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有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3)审判委员会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它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4)两审终审制度。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些上诉和抗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进行审理。其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5)审判监督制度。即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6)审判监督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