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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
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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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1、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停止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活动;2、取保候审期间,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直接下达《不起诉决定》,同时撤销取保候审;3、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应当继续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办案单位根据情况可以采用,因此取保候审期满之前,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显著轻微,取保候审时间到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要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2、应当追究责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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