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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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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美术作品往往需要一人或多人共同完成,需要多人完成时: (1)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各自的任务和创作的部分; (2)约定对作品完成后版权享有形式或比例及版权行使的权限、方式; (3)明确相关人员是否直接参与创作,若仅参与辅助性工作,也应当预先加以书面明确; (4)对参与创意与表达形成的人员,对作品创作过程进行指导的人员,对作品的形成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预先以书面形式声明或者约定其是否享有版权。 2、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系列作品是以某一类型的题材创作的故事作品,以及相关的衍生作品的总称。同时也可以指某一人创作的相同风格的作品,系列作品著作权是作品之间更是毫无联系的。作品系列总是由不相连的故事拼凑而成,因此一个独立而连续的长篇故事并不能算一个“系列”,但将作品分拆成多个独立的故事再作归集则可以算是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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