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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收购、改建、依法收回、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功...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限价商品住房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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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欠缴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或者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从承租人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租金。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性住房档案。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档案的建立、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市市场价格、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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