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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减少条件有哪些?

2021-09-30
1、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2、父母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少于原定数额的抚养费,那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子女亦可以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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