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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对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复议。上一级部门、机关接到申请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于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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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成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大量返工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的;六、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应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一、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二、为试制新产品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三、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应分担的管理费等费用,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四、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土建工程投资,应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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